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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问答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应当如何保证安全生产?
2023-03-08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安全应急产业资讯”将筛选一系列新安法实用问答及案例,通过学法,让相关单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助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问: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应当如何保证安全生产?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是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特别要求。
实践中,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两个矿井在同一或相邻矿区同时进行打井采矿活动,两个建筑施工单位在同一个建筑工地施工等。
在这种情況下,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情況也比较容易发生。由于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其互相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往往不清楚,也不够协调,其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该种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更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受损面会更广,损失也更大。因此,这一条规定了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理解这一条规定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谈判过程可以是自由进行的,谈判达成的协议中关于管理职责和责任的分配也可以自主决定,但是,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只要符合这一条规定的情形,就必须达成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协议中应当有关于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合同,它本身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营利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地却增加了自己的职责,很可能被视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累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既是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据,也是判明安全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这一条强行规定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必要的。
二是,这一条只要求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不强制要求各方均摊职责。各方之间所负职责的多少,负什么样的职责等,取决于各方自由协商的结果。
三是,符合这一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外,还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项规定同样是出于增强本条的可操作性,促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真正落实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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