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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问答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何保障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2023-03-09

 

 
新安法问答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安全应急产业资讯”将筛选一系列新安法实用问答及案例,通过学法,让相关单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助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何保障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具体落实这些要求,一个重要保障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人一定数量的经费。

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是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必要资金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予以保障。

实践中,往往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出于减少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只愿在一些能直接产生经济回报的生产经营性事务上投资,而在诸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事务方面尽可能压缩开支,甚至根本不予考虑。

有的虽然在规章制度中也会做相关规定,但只是装点门面,搞搞形式主义,并未转化为实际行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即使搞了一些教育培训,也由于资金不到位,而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这一条在其他有关条文规定配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保障相关经费的义务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加以明确,有助于从根本上保障这些规定的实效,增强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执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生产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专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任意挪作他用。在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中,经济利益高于一切,把生产安全看作项可有可无的事,一旦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资金缺口,首先就在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等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上“调剂”。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尤其是那些从事危险性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将安全生产摆在第二位,使其绝对服从生产经营,资金得不到有效、稳定的供给,势必对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因此,生产所安排的经费必须专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任意挪用。

二是,安排的经费应当充足。判断经费是否充足,要看其使用效果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以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且这些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效果应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当所安排的经费能保障上述效果时,才可以认定为合乎本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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