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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问答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划分监管范围?

2023-03-13

 

 
新安法问答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安全应急产业资讯”将筛选一系列新安法实用问答及案例,通过学法,让相关单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助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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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划分监管范围?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城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安全生产又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有利于加强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考虑,需要有一个综合部门对各个领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行使必要的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能。

根据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监总局的职责划人应急部,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据此进行了调整。

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要有高效的政府管理机构监督实施。否则,再好的制度也等于一纸空文。安全生产法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在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同时,由于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领域十分广泛,各行业的情況和特点又有很大的差別,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必须充分发挥专门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否则,很难体现专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有: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 枪支弹药生产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筑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各部门,分别负责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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