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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问答 | 什么是行政责任?

2023-03-17

 

 
新安法问答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安全应急产业资讯”将筛选一系列新安法实用问答及案例,通过学法,让相关单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助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问:什么是行政责任?

答: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违法限度。

第二,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这种行政制裁是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来决定和实施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律特别许可或者行政机关授权,不得实施行政制裁。

第三,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惩戒性。对违法行为人施以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质,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也不以对他人的损害进行补偿为目的。追究行政责任、实施行政制裁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以达到使其不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般说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态。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行为。

第二,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行政法律规范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

第三,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四,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行政责任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一种是法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只有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并且具备责任能力时,才能成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法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格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扣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一是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警告、通报、批评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二是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三是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四是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是指拘留等。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看,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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