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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问答 | 为什么要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023-04-14

 

 
新安法问答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安全应急产业资讯”将筛选一系列新安法实用问答及案例,通过学法,让相关单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助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问:为什么要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活动,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减少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活动的事故,将其危险因素降到最低,就必须在这些单位开办之初,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具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本条规定中的“安全评价”是指对用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在分析、研究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厂址的选择、技术上的保证等,是一个系统性工作。
本条未具体规定谁负责这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实际中,技术力量较强,且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聘请研究机构、中介机构承担。无论由谁承担安全评价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方面的规定,认真地进行论证评价,保证结果的客观、真实和科学,为有关保证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决策依据。

出    品:北京朗泰华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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