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要点+全文|致53人死亡的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3-08-31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黄志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代钦在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问题长期发展积累的结果,内蒙古自治区和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均负有责任。
黄志强同志作为分管能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存在差距,对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代钦同志在2018年9月至2023年2月先后担任阿拉善盟盟长、盟委书记期间,对阿拉善盟行署及有关单位、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分别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代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二)相关单位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原因分析
(三)排除因素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煤矿严重违法建设生产
(二)施工单位违法冒险蛮干
(三)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故意弄虚作假
(四)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
(五)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四、事故涉及有关方面责任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
(二)有关部门
(三)地方党委政府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有关公职人员
(三)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六、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评估
(一)应急救援处置
(二)应急救援评估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严重偏差
(二)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屡屡重蹈覆辙
(三)监管执法斗争精神不足,隐患排查整治质量不高
(四)企业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无底线
(五)资源规划布局不合理,小型矿山安全条件差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二)全面开展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三)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四)全面提高企业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
(五)严格整顿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六)加快推动矿山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井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巴兴图嘎查境内,由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1](以下简称孪井滩示范区管委会)管辖。该矿前身为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2](井工煤矿),2013年9月变更为现名称,现法定代表人为王学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921625085403W,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及销售、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2020年10月首次取得露天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500002010121120092605,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2022年2月延续,有效期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新井煤矿批复井田面积为1.3448平方公里,设计面积为2.13平方公里。事发时,采场东南部区域超出设计境界范围约2.9万平方米。(矿区剥采境界和现状见图1)
矿区内仅含一层可采煤层,煤层厚度0.08–29.21米,平均厚度8.09米,可开采量790万吨,煤质为低灰、中硫、高热值弱粘煤。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单斗挖机剥采、自卸卡车运输,采煤、剥离采用水平分层划分台阶。
2008年12月,陈逢干等人出资收购该矿并变更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逢干、占股80%,陈勇强占股20%。2009年6月,陈逢干将该矿划分为东、西两个区域。2011年3月,陈逢干、陈勇强与丁瑞、路伏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丁瑞51%(实际是代韩建华持股)、路伏国49%(2020年11月,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股权),并约定西区经营权归陈逢干所有。但由于陈逢干涉诉等因素,其持有的股权一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只变更了陈勇强股权。工商注册登记显示陈逢干持股80%、丁瑞持股20%。综上,新井煤矿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为韩建华、路伏国和陈逢干。
(1)灭火工程情况。2008年,根据原宁夏煤田地质局《火灾勘测报告》,井田范围内存在两处火区。2009年6月,陈逢干将西区以灭火工程名义承包给他人经营管理。2010年4月,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复灭火专项初步设计[3]。2010年7月至2012年底实施了灭火工程[4],后将灭火工程合并转入露天技改建设项目。
2022年7月,新井煤矿将土石方剥离、转运、出煤、回填等全部作业发包给宁夏固本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固本公司)。宁夏固本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固本分公司)与内蒙古宏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垚公司)、内蒙古祥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伟公司)签订项目分包合同。
(1)宁夏固本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杨兴国,实际控制人为韩建华。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井煤矿爆破作业单位为阿拉善盟瑞隆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隆爆破公司)和阿拉善盟永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爆破公司),分别与新井煤矿签订工程爆破合同,由宏鑫垚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定各自爆破作业位置。
(1)瑞隆爆破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总经理均为麦尔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等级为贰级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2)永安爆破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王学文。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等级为贰级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新井煤矿实际工程监理单位为宁夏西部正信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正信公司);宁夏正信公司为承接新井煤矿工程监理项目,与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柱银川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天柱银川分公司使用上级公司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柱公司)的监理资质进行承接,收取宁夏正信公司20%的资质使用费。
内蒙古亿诚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诚勘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王拴青,持有乙级测绘资质和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资质,总工程师为杨玉文,负责技术管理。
注解
[1]2013年10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整合原葡萄墩工业园区和腾格里工业园区的基础上新成立为自治区级开发区,加挂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牌子。2022年4月,“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表述统一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2]青铜峡市新井煤矿(地方国有企业),始建于1958年,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1980年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1999年9月,青铜峡市新井煤矿改制,名称由青铜峡市新井煤矿改为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为股份制公司。
[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阿左旗)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0〕162号)
[4]《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火区治理情况综合评价意见》(阿煤防灭火办字〔2015〕1号):火区治理工作自2010年7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至2012年12月底剥离工程结束。
[5]《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技术改造方案(变更开采方式)的批复》(内煤局字〔2012〕323号)
[6]《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3〕37号)
[7]《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内煤安字〔2013〕76号)
[8]《〈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内矿审字〔2014〕048号)
[9]《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的函》(内煤安函〔2014〕19号)
[10]《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每年露天煤矿开工备案回执》(腾经发〔2015〕178号)[11]2013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12日、2016年9月18日,新井煤矿分别发生1起死亡1人的运输事故。2017年6月,按照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部署和要求,原阿拉善盟安监局组织对3起事故进行调查,认定瞒报事故属实,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事故有关人员责任,并对新井煤矿处以罚款990万元。
[12]《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建设复工综合复查意见》(2021年2月4日印发)
[13]《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整改工作进行综合验收的请示》(阿腾管函发〔2021〕10号)
[1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安委办关于对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现场核查会议纪要》(2021年3月15日印发)
[15]《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关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复工建设的批复》(腾发改发〔2021〕33号)
[16]宁夏固本公司向宏鑫垚公司收取管理费,1元/立方米;向祥伟公司收取管理费,0.5 元/立方米。
[17]宏鑫垚公司成立时,马兴洪出资1000万元,实际持股52%,刘某红(韩建华外甥沙某军妻子)未出资,实际持股48%;2022年11月15日,马兴洪出资额变为4000万元,持股比例变为88%,刘某红持股比例变为12%。
[18]断层:岩层或岩体顺破裂面发生明显位移的构造,断层在地壳中广泛发育,是地壳的最重要构造之一。
[19]节理:岩体受力断裂后两侧岩块没有显著位移的小型断裂构造。
[2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2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六条第三款: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3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33]《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2022年)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3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11: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35]《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2022年)第四条第六款: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36]《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监测规范》(GB51214-2017)3.1.2第1段:露天煤矿进行剥采前,应编制边坡工程监测方案。4.2.2第3段:对出现地表和地下变形或地质构造复杂、稳定性较差的重要边坡,应建立地表和地下变形的监测系统。地表和地下监测线的数量,应根据地表和地下变形区的范围确定,但不应少于3条,每条线上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4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5: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45]《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2022年)第五百二十一条: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
[4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4.7.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47]《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5.2.2.1: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
[4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52]《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2.2.1: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详查或露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露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设计应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煤质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经济意义作出评价。
[53]《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关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复工建设的批复》(腾发改发〔2021〕33号)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55]《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全区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内能安监字〔2022〕586号):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7月31日前报送专项总结。
[56]《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全区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内能安监字〔2022〕586号):对旗县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检查,7月31日前报送专项总结。
[57]2018年,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相关职能转隶至现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9]关于传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强化爆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内公传发〔2021〕275号)
[6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2〕78号)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黄志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代钦在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问题长期发展积累的结果,内蒙古自治区和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均负有责任。
黄志强同志作为分管能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存在差距,对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代钦同志在2018年9月至2023年2月先后担任阿拉善盟盟长、盟委书记期间,对阿拉善盟行署及有关单位、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分别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代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二)相关单位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原因分析
(三)排除因素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煤矿严重违法建设生产
(二)施工单位违法冒险蛮干
(三)中介机构、监理公司故意弄虚作假
(四)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
(五)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四、事故涉及有关方面责任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
(二)有关部门
(三)地方党委政府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有关公职人员
(三)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六、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评估
(一)应急救援处置
(二)应急救援评估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严重偏差
(二)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屡屡重蹈覆辙
(三)监管执法斗争精神不足,隐患排查整治质量不高
(四)企业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无底线
(五)资源规划布局不合理,小型矿山安全条件差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二)全面开展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三)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四)全面提高企业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
(五)严格整顿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六)加快推动矿山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井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巴兴图嘎查境内,由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1](以下简称孪井滩示范区管委会)管辖。该矿前身为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2](井工煤矿),2013年9月变更为现名称,现法定代表人为王学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921625085403W,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及销售、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2020年10月首次取得露天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500002010121120092605,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2022年2月延续,有效期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新井煤矿批复井田面积为1.3448平方公里,设计面积为2.13平方公里。事发时,采场东南部区域超出设计境界范围约2.9万平方米。(矿区剥采境界和现状见图1)
矿区内仅含一层可采煤层,煤层厚度0.08–29.21米,平均厚度8.09米,可开采量790万吨,煤质为低灰、中硫、高热值弱粘煤。采用单斗–卡车开采工艺,单斗挖机剥采、自卸卡车运输,采煤、剥离采用水平分层划分台阶。
2008年12月,陈逢干等人出资收购该矿并变更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逢干、占股80%,陈勇强占股20%。2009年6月,陈逢干将该矿划分为东、西两个区域。2011年3月,陈逢干、陈勇强与丁瑞、路伏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丁瑞51%(实际是代韩建华持股)、路伏国49%(2020年11月,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股权),并约定西区经营权归陈逢干所有。但由于陈逢干涉诉等因素,其持有的股权一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只变更了陈勇强股权。工商注册登记显示陈逢干持股80%、丁瑞持股20%。综上,新井煤矿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为韩建华、路伏国和陈逢干。
(1)灭火工程情况。2008年,根据原宁夏煤田地质局《火灾勘测报告》,井田范围内存在两处火区。2009年6月,陈逢干将西区以灭火工程名义承包给他人经营管理。2010年4月,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复灭火专项初步设计[3]。2010年7月至2012年底实施了灭火工程[4],后将灭火工程合并转入露天技改建设项目。
2022年7月,新井煤矿将土石方剥离、转运、出煤、回填等全部作业发包给宁夏固本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固本公司)。宁夏固本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固本分公司)与内蒙古宏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垚公司)、内蒙古祥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伟公司)签订项目分包合同。
(1)宁夏固本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杨兴国,实际控制人为韩建华。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井煤矿爆破作业单位为阿拉善盟瑞隆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隆爆破公司)和阿拉善盟永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爆破公司),分别与新井煤矿签订工程爆破合同,由宏鑫垚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定各自爆破作业位置。
(1)瑞隆爆破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总经理均为麦尔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等级为贰级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2)永安爆破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王学文。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等级为贰级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新井煤矿实际工程监理单位为宁夏西部正信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正信公司);宁夏正信公司为承接新井煤矿工程监理项目,与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柱银川分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天柱银川分公司使用上级公司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柱公司)的监理资质进行承接,收取宁夏正信公司20%的资质使用费。
内蒙古亿诚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诚勘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王拴青,持有乙级测绘资质和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资质,总工程师为杨玉文,负责技术管理。
注解
[1]2013年10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整合原葡萄墩工业园区和腾格里工业园区的基础上新成立为自治区级开发区,加挂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牌子。2022年4月,“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表述统一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
[2]青铜峡市新井煤矿(地方国有企业),始建于1958年,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1980年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1999年9月,青铜峡市新井煤矿改制,名称由青铜峡市新井煤矿改为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为股份制公司。
[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阿左旗)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0〕162号)
[4]《阿拉善盟煤田(煤矿)火区防灭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火区治理情况综合评价意见》(阿煤防灭火办字〔2015〕1号):火区治理工作自2010年7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至2012年12月底剥离工程结束。
[5]《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技术改造方案(变更开采方式)的批复》(内煤局字〔2012〕323号)
[6]《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3〕37号)
[7]《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内煤安字〔2013〕76号)
[8]《〈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内矿审字〔2014〕048号)
[9]《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关于青铜峡市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的函》(内煤安函〔2014〕19号)
[10]《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每年露天煤矿开工备案回执》(腾经发〔2015〕178号)[11]2013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12日、2016年9月18日,新井煤矿分别发生1起死亡1人的运输事故。2017年6月,按照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部署和要求,原阿拉善盟安监局组织对3起事故进行调查,认定瞒报事故属实,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事故有关人员责任,并对新井煤矿处以罚款990万元。
[12]《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建设复工综合复查意见》(2021年2月4日印发)
[13]《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整改工作进行综合验收的请示》(阿腾管函发〔2021〕10号)
[1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安委办关于对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现场核查会议纪要》(2021年3月15日印发)
[15]《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关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复工建设的批复》(腾发改发〔2021〕33号)
[16]宁夏固本公司向宏鑫垚公司收取管理费,1元/立方米;向祥伟公司收取管理费,0.5 元/立方米。
[17]宏鑫垚公司成立时,马兴洪出资1000万元,实际持股52%,刘某红(韩建华外甥沙某军妻子)未出资,实际持股48%;2022年11月15日,马兴洪出资额变为4000万元,持股比例变为88%,刘某红持股比例变为12%。
[18]断层:岩层或岩体顺破裂面发生明显位移的构造,断层在地壳中广泛发育,是地壳的最重要构造之一。
[19]节理:岩体受力断裂后两侧岩块没有显著位移的小型断裂构造。
[2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2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六条第三款: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3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33]《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2022年)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3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11: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35]《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2022年)第四条第六款: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36]《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监测规范》(GB51214-2017)3.1.2第1段:露天煤矿进行剥采前,应编制边坡工程监测方案。4.2.2第3段:对出现地表和地下变形或地质构造复杂、稳定性较差的重要边坡,应建立地表和地下变形的监测系统。地表和地下监测线的数量,应根据地表和地下变形区的范围确定,但不应少于3条,每条线上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4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5: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45]《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2022年)第五百二十一条: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
[4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4.7.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47]《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5.2.2.1: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
[4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52]《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2.2.1: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详查或露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露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设计应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煤质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经济意义作出评价。
[53]《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关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复工建设的批复》(腾发改发〔2021〕33号)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55]《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全区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内能安监字〔2022〕586号):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7月31日前报送专项总结。
[56]《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全区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内能安监字〔2022〕586号):对旗县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检查,7月31日前报送专项总结。
[57]2018年,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相关职能转隶至现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9]关于传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强化爆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内公传发〔2021〕275号)
[6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煤矿边坡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