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四川省住建局印发《四川省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导则(试行)》
2020-07-27
四川省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导则(试行)
前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明确提出,各地应当积极整合各类数据和资源,基于现有的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智慧化。《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随着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内涵和职责进一步丰富和延伸,“大城管”的格局进一步形成,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模式向智慧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智慧城管”)模式升级势在必行。依托5G网络、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的智慧城管新模式,是实现“大城管”高效运转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城市管理向精细化、智慧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管理智慧化升级进程,指导和规范各地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和运行,提高智慧城管平台建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一是推进县(市、区)数字城管平台建设;二是推进各地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三是推进各地城市管理智慧化能力建设;四是推进城市管理行业应用智慧化改造升级;五是推进全省城市管理监督指导体系完善。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各市(州)、县(市、区)开展数字城管平台、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及城市管理智慧化能力的建设及升级改造。
(三)建设原则
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应遵循“统一”“便民”“继往”“开来”“融汇”“贯通”原则推进。
统一: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应按照数字城管系统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行业标准以及本导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建设,确保全省技术标准统一,平台建设规范。
便民:各地应以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水平为出发点,以响应公众诉求、强化便民服务功能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建智慧城管平台,结合自身条件拓展服务方式,畅通服务渠道,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为实现城市“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群众满意”奠定基础。
继往: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在应用系统、数据资源、设施设备、办公场地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实效性、适应性和兼容性,充分整合现有各类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开来: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在选择技术架构和技术路线时应充分考虑弹性架构,能够兼容未来一定时期新技术演进以及新的管理目标对平台的扩展性要求。
融汇: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应充分考虑与其他部门的横向协同能力,对接其他部门涉及城市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系统,融合相关业务数据,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
贯通: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应充分考虑与上下级部门的纵向信息联动,按照统一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实现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四级数据共享交换、业务协同联动。
(四)编制依据
1.政策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5号)
《国家住建部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建办督函〔2020〕102号)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试点建设指南(试行)》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2.标准规范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8567
《电子政务业务流程设计方法通用规范》GB/T19487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30428.1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30428.2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地理编码》GB/T30428.3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30428.4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5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设备》GB/T30428.5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6部分:验收》GB/T30428.6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GB/T30428.7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GB/T30428.8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312
二、总体架构
智慧城管平台应依托数字城管平台已形成的信息资源,建设或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行业应用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同时广泛应用5G网络、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城市管理移动互联、全面感知、智能指挥、快速响应、公众服务、科学决策、数据融合应用能力,并实现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四级互联互通,通过横向部门协同、纵向信息联动,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综合评价。智慧城管平台总体框架如下图所示:
智慧城管平台总体框架由国家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省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市县级智慧城管平台构成。
国家平台和省级平台主要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综合评价、数据交换、应用维护5个系统。
市县级智慧城管平台主要是在数字城管平台等现有的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基础上,整合相关信息资源,搭建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应用5G网络、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城市管理智慧化能力。
市县级智慧城管平台中的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包括业务指导、指挥协调、行业应用、公众服务、数据汇聚、数据交换6个系统。其中:业务指导系统由国家平台统一建设,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共享使用,无需自建;公众服务系统应与国家平台的12319微信公众服务号实现对接;数据交换系统应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交换系统实现对接。除上述6个系统外,各地可根据自身特点,扩展建设当地特色系统,做到“满足标准,鼓励创新”。
三、数字城管平台建设
尚未建立或计划升级数字城管平台的市(州)、县(市、区),应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30428.1、《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30428.2、《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地理编码》GB/T30428.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30428.4、《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5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设备》GB/T30428.5、《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6部分:验收》GB/T30428.6、《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GB/T30428.7、《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GB/T30428.8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开展数字城管平台建设或升级。至少包括:组织机构建设、运行环境建设、基础数据建设、应用系统建设、专职队伍建设、保障机制建设等内容。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现有市级数字城管平台基础上,延伸扩展建设县级数字城管平台,并重点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基础数据普查和经费保障。
四、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各市(州)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建办督函〔2020〕102号)和《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312要求,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基础上,整合或共享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数据资源,拓展开发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综合评价和公众服务等系统,搭建形成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原则上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应用范围应覆盖至所辖县(市、区),一般情况下县(市、区)不再建设独立的县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五、城市管理智慧化能力建设
各地应充分结合自身城市管理实际,适时引入5G网络、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以数字城管平台为基础,加强城市管理移动互联、全面感知、智能指挥、快速响应、公众服务、科学决策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升级,增强城市现代化治理能力。
鼓励尚未建设数字城管平台的设区城市县(市、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步开展数字城管平台和城市管理智慧化能力建设。
(一)加强数据体系建设
1.进一步提升单元网格的“区域属性”精准度,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分区域类别和责任网格,合理安排巡查力量,巡查频度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单元网格的“区域属性”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主要道路、背街小巷、重要机关所在地、广场、车站、学校、医院、景区、商业街区、集贸市场、河道、建筑工地等区域。在“巡查网格”基础上,扩展建立“处置网格”,结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的实际业务需求,建立用于专业部门处置的单元网格基础数据,为实现处置精细化、扁平化做好数据基础工作。“处置网格”基础数据可由专业的测绘机构实施测绘,也可由系统管理人员在电子地图上进行绘制。原则上每一个专业部门对应一套“处置网格”图层。
2.加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执法等行业应用数据的整合汇聚,形成包括城市管理应用行业范围内的人、地、物、事、组织等全方位专题数据库群,实现城市管理行业应用数据资源全要素目录管理。城市管理专题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排水管网、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户外广告、城市停车、共享单车、门前三包等数据。
3.加强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涉及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共享,建立可持续的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城市管理业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
4.加强城市管理应急数据建设,包括应急内容、应急程度、应急资源、应急预案等。其中,应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防汛排涝、防震减灾、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等;应急程度包括但不限于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等;应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力保障资源、资金保障资源、物资保障资源、设施保障资源、技术保障资源、特殊保障资源等;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预案目的、预案依据、适用范围、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分工、预警及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
5.加强公众诉求数据建设,包括诉求人、诉求方式、诉求来源、诉求类别、诉求对象、交办情况、处理情况、满意度等。其中,诉求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热线、网络诉求、来信来访、其他部门转交等;诉求来源包括但不限于12345服务热线、12319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众类应用程序(APP)、省长(市长、厅长、局长)信箱等;诉求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咨询、建议等;诉求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商户、一般群众等;交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回复、派单处理等;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办结、超期办结、延期办结、超期未办结等;满意度包括:满意、不满意、基本满意等。
6.加强舆情监测数据建设,包括舆情来源、体现形式、舆情倾向、舆情分类、舆情分布、舆情事件、涉及部门、处理情况等。其中舆情来源包括:国家媒体、省市媒体、区县媒体、娱乐媒体、微信、微博、论坛、报刊、电视等;体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等;舆情倾向包括正面舆情、负面舆情等;舆情分类包括: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等;舆情分布是指舆情信息在各媒体的数量分布情况;舆情事件是指对舆情内容的具体描述;涉及对象是指舆情事件涉及的所有部门及单位等;舆情处置是指对舆情响应、处置过程、处置结果的具体描述。
(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依托城市管理大数据,合理优化数字城管基本业务流程,结合当前城市管理需求,以基本业务流程为基础,依托智能算法建立城市管理问题“发现-处置-结案”的“扁平化”快速派遣处置流程,达到缩减案件派遣处置时间,节约运行成本的效果。
(三)广泛应用移动互联技术
在采集、立案、派遣、处置、核查、结案、考评、执法等业务环节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利用5G网络实现城市管理移动办公。探索语音识别、图像自动识别、语义分析等智能化手段在移动端的应用,提高采集、执法等业务环节的自动化程度和效率。
(四)逐步建立全面感知体系
1.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物联感知、视频监控等技术,对城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相关机械、设备、车辆、人员等作业情况,以及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动态数据采集及监管。
2.利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和手段,对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扬尘污染及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普查、重点巡查,实现动态监管。
3.基于物联感知技术和视频人工智能分析技术,对井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隧道、桥梁、河道、绿地、古树名木、停车泊位、公交站台、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环卫车辆等城市管理部件对象运行状态,以及城市重要区域、问题高发频发区域的违规店外经营、违规占道经营、违规游摊小贩、违章停车、违规撑伞、违规广告、乱堆物料、沿街晾挂、暴露垃圾、垃圾满溢、城市内涝等城市管理问题发生情况进行动态采集和智能监管,探索升级数字城管平台数据获取的物联感知、数据获取、智能筛选、立案派遣、结果核查、绩效考核分析和平台运转的智能化功能。鼓励“非接触式执法”能力建设,应用小型移动式视频采集设备,对偷倒、偷排等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进行采集和记录,为执法部门取证、处罚提供电子影像证据材料。
(五)逐步建立智能指挥体系
1.通过汇聚城管部门各条业务和市民上报等数据,实现城市管理“人、物、事、服”全要素感知在“一张图”展示,对城市管理所有行业指标数据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并建立动态监测、研判定级、指令下发接收、处置反馈、结案归档、考核评价的整个闭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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