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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意见

2020-08-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现就提高我市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市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体系更加高效科学,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顺畅,应急预案更加实用完备,抢险救灾保障更加有力有序,基层综合减灾机制更加有效,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更加普及提高,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建设成效更加明显,基本建成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居民小区(村民小组)五级防灾减灾救灾队伍体系,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显著增强。到2035年,基本实现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能应对各种自然灾害风险、有快速修复能力的“韧性城市”。


二、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

(一)完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自然灾害防治列入重点工作,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

结合应急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改革,成立市、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发挥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等作用。

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市区联动、部门互通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智能应用系统,强化自然灾害信息资源汇集共享、风险预警研判、应急处置救援。落实自然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自然灾害防治日常管理和救灾指挥调度能力。

(二)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责任体系,细化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自然灾害防治事权和职责划分,强化责任落实。

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督查考评,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市各灾种专项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市应急局承担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涉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自然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各区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地区自然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构建应对各灾种、覆盖防灾减灾救灾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建立完善救灾分级响应机制,强化属地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对达到国家或我市启动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启动相应指挥部机制,市各灾种专项指挥部按灾种承担救灾组织指挥职能,根据预案具体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未达到国家或我市启动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由涉灾相关区负责。必要时,市相关灾种专项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指导和支持。

街道(乡镇)、居(村)委和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体系,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综合减灾示范创建管理、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监控预警、灾(险)情信息报告、群众自救互救、先期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保障等工作。

(三)完善多方参与、协同联动机制。在市、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统筹协调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涉灾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强化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分类监测、分级预警机制,协同推进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系统等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完善自然灾害防范应对联动机制。市、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各灾种专项指挥部,涉灾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驻沪部队(武警)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健全工作规程。完善以驻沪部队(武警)为突击力量,以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民兵预备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社区骨干、志愿者为协同力量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坚持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原则,制定完善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培训、评估监管和保障激励等机制,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平台,引导、鼓励设立灾害类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自然灾害防治格局。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鼓励结合自然灾害特点,探索巨灾风险有效保障模式,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切实减轻受灾群众负担。


三、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一)提升自然灾害防御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建设要求,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完善机制、补齐短板,推进我市相关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建设。

实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程。完成洪涝、台风、地震、森林防火、地质塌陷以及海洋灾害、农林生物灾害等多灾种风险普查任务。开展重点隐患排查,查明区域抗灾能力,编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和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建立分类型、分区域的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

实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信息化发展,研究制定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共享标准,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和信息互联互通。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等相关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统筹城市运行数据与自然灾害防治信息管理。聚焦社区、公众聚集场所、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交通、港口航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重点场所和区域,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感知网络、终端设备布点建设,进一步构建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灾害等监测预警体系,推进各涉灾部门专业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测预警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天空地、海陆空全域覆盖的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为城市重点防范洪水内涝、大风大雾、雨雪冰冻、海洋和生物灾害等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专业单位,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消能减震装置与工程措施、风险与损失评估等相关的关键技术和先进装备研发,全面提升自然灾害防治科技支撑能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推动智能化、新型化高精尖装备发展,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科技含量,提升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保障水平。

实施综合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工程。推进防汛防台水利提升工程建设,以巩固千里海塘、千里江堤、区域除涝、城镇排水“四道防线”为重点,完善防汛防台基础设施,提升水文灾害防范工程标准,优化水情监测和水利调度体系,不断提升城市防汛防台能力。推进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城市更新“留改拆”规划,分类提升既有建筑抗震能力,提高城市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推进实施森林火灾防控综合治理,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在重点区域积极推进湿地修复工程,提升滨海湿地灾害防御能力。

(二)提升综合减灾能力。将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市、区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高质量发展考评及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体系,制定综合减灾专项规划,建立完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制度标准体系,推进市级灾害评估中心建设。

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工程建设标准。加强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建设,重点提升学校、医院、居民住房、高层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化工园区、水电气生命线工程以及其他重点设施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地下空间等公共服务设施及规划用地,推进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设施标准化建设改造。重点加强街道(乡镇)、居(村)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避灾站(点)建设,就近就便为受灾群众提供应急安置服务。

做好自然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市、区、街道(乡镇)三级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统筹做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统筹各级各类科技资源和力量,建立全市防灾减灾救灾智库,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应用研究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规范新闻发布、网络及社会舆情应对等工作流程,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和专家库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舆情引导能力。

建立完善综合减灾示范创建管理机制。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完善创建标准,推动与精神文明、安全发展等创建工作联动。开展街道(乡镇)防灾减灾能力标准化建设,推进居(村)应急避灾站(点)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不断夯实基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基础。

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合作交流。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区域协同联动机制,推进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风险调查评估、应急救援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协作,提高跨地区自然灾害联防联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自然灾害防治合作,促进科普宣传教育、自然灾害防治技术和救灾物资装备共建共享,协同提升防范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减灾”平台,推动国际减灾合作交流。

(三)提升救援救助能力。实施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加快全市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按照应对自然灾害就近调配、快速出动、有序救援的要求,强化预警、联动、救援协同,推进市综合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全市航空应急救援保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鼓励通用航空企业提高运营保障能力。建立“天-空-地”一体应急通信网络,支持基层配置应急通信终端。加强地震救援、水域救援、抗洪抢险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标准,强化专业装备配置和专业训练演练,提升应急救援综合实力。

实施自然灾害救助保障体系工程。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灾种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通过仓库实体储备、商家协议储备、厂家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完善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倡导居民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救灾物资、灾害救助等制度,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和救灾物资征用、补偿、运输及租赁保障机制,优化自然灾害救助金融支持和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强化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不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提升恢复重建能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受灾群众自救互救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健全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组织规划、政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区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各灾种专项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作用,引导全社会依法参与、协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对启动市级救灾响应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一般由市自然灾害防治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市相关灾种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支持,各区负责落实;其中对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由市委、市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并抓好落实。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由受灾地根据实际情况有序组织开展。

启动市级救灾响应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组织或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政策,确定灾后恢复重建市级补助资金规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开展住房及建筑物受损鉴定和重建技术支持、质量监督工作;市应急局组织开展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管理分配中央下拨及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市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把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政策落实、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物资使用管理等的审计和监督,推动各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落地。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跟踪检查问效,及时沟通、科学应对、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全面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领域法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评估、及时制定修订综合减灾、抢险救灾、灾害救助、灾后重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体系,为有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三)强化资金支持。健全自然灾害防治资金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确保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科普宣传教育、救灾物资储备、基层减灾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推进政府购买防灾减灾救灾服务,发挥灾害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社区、家庭等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保障效益。

(四)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自然灾害防治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加大政策待遇保障力度,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人员、专家、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建设,做到有制度、有培训、有装备、有保障,形成覆盖全市的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居民小区(村民小组)五级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整合基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力量,开展专业化、集成化、模拟化、实战化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文章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