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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办法明确5个行政层级消防安全责任

2020-11-03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举行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解读。


《办法》共6章34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内蒙古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


据悉,早在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前,内蒙古就以每年初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年底考核、奖惩、兑现的形式,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经过当地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保持了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良好态势。不过,从近几年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因来看,内蒙古公共消防安全领域仍旧存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社会单位“重经营、轻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走形式,消防控制室人员不具备资格无证上岗,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极易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加上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消防安全保障方面条件相对较差,消防设施“欠账”多,缺少消防水源、通道和设施的问题一时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十分困难。


《办法》正是着力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不具体等突出问题,坚持分级分部门按职责细化各自责任边界,进一步明晰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五级领导责任,从严界定单位主体责任,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具体职责方面,明确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38个部门(机构)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对于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盟市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自治区将约谈火灾发生地盟市政府。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在明确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方面,《办法》依照国务院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以及追责原则等内容。


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方面,《办法》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明确,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责任落实与追究方面,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办法》细化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建立了考核奖惩、结果运用、联合惩戒、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办法》能够顺利实施。(张巧珍)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