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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指南(试行)》
2021-06-17
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应急产业,优化安全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区域布局,支撑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开展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根据《河北省应急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冀政字〔2020〕14号)和《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安全〔2021〕48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河北省应急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冀政字〔2020〕14号)和《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安全〔2021〕48号),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应急产业,优化安全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区域布局,支撑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各地科学有序开展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安全应急产业是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安全防范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示范基地是为满足国家及我省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以安全应急产业为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且对安全应急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和产业链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市场经济一般性规律,分为培育期和发展期两个阶段。处于培育期的示范基地属于创建单位。
第五条 本指南适用于示范基地和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以下统称:示范基地(含创建)】的申报、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统筹示范基地(含创建)的评审、命名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组织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基地(含创建)培育。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含创建)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涉及多个专业领域,且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规模效益突出的示范基地(含创建);专业类是指相关产品或服务在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一定规模效益的示范基地(含创建)。
具体申报条件应满足产业构成、创新能力、安全环保、发展环境、应用水平、发展质量6方面相关指标要求,具体指标要求详见《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二)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附件2)。
(三)涉及第八条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定期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遴选和评审工作。
(二)根据示范基地设置条件和要求,拟申请示范基地的管理单位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报送材料。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并依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意见、实地考察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发文公布并命名。其中,综合类命名为“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专业类命名为“省级安全应急产业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一)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培育期满1年后,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评估,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由三部门联合命名为“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专业类联合命名为“省级安全应急产业专业类示范基地”;两年仍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位条件的,培育期可延长两年,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的,公告撤销“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示范基地经定期评估未满足条件的,由三部门通报、责令整改,两年内再次评估仍未满足条件的,公告撤销“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或专业类)示范基地”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对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每年三月底前,示范基地(含创建)应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至所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科学技术厅。
(四)示范基地(含创建)内的应急物资将作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纳入工业应急管理能力体系。按要求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能力、库存等相关信息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及时保障应对突发事件。
(五)示范基地(含创建)内企业若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撤销其命名,撤销命名前将告知有关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发展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学研合作、技术推广、标准制定、项目支持、资金引导、交流合作、示范应用、应急物资收储等方面对示范基地(含创建)内单位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推荐创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优先从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中筛选报送。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评价指标体系
2.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书编制要点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条件 |
指标性质1 |
适用范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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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
示范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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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构成 |
1.1营业收入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营业收入≥30亿元。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营业收入≥50亿元。 |
约束项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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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营业收入≥30亿元。 |
约束项 |
专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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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报领域数量 |
基地安全应急产业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领域。 |
约束项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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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安全应急产业在同一专业领域。 |
约束项 |
专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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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规上企业3数量 |
基地内规上企业≥20家,其中所申报的每一个专业领域≥4家。 |
基地内规上企业≥30家。 |
约束项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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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申报的专业领域规上企业≥7家。 |
基地所申报的专业领域规上企业≥15家。 |
约束项 |
专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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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产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
创建期内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10%。 |
评估期内基地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15%。 |
约束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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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产业链 |
基地所申报的领域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较为完善。 |
引导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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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能力4 |
2.1创新平台数量 |
基地内相关领域省级以上创新平台≥3 家;其中申报主体若含安全应急服务的,相关领域省级以上创新平台≥2家。 |
基地内相关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2家或省级创新平台≥4家;其中申报主体若含安全应急服务的,相关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1家或省级创新平台≥3家。 |
约束项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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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内相关领域省级以上创新平台≥2 家。 |
基地内相关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1家或省级创新平台≥3 家。 |
约束项 |
专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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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研发投入 |
基地内相关领域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5%。 |
基地内相关领域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5%。 |
约束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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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产学研用合作开展情况 |
基地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建有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平台,以及促进申报领域产业发展的产学研用专项平台。 |
引导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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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环保 |
3.1安全生产状况 |
基地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否决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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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节能环保状况 |
基地近三年未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
否决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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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安全生产考核 |
基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地方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建立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
约束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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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环境 |
4.1产业规划 |
基地制定了安全应急产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 |
基地实现了安全应急产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设定的目标。 |
约束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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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组织机构 |
基地设有专门的安全应急产业管理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
约束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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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公共服务 |
基地建有支撑相关领域发展的创新创业、检测检验、知识产权交易、推广应用、投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 |
引导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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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政策支持 |
地方政府在发展规划、财税政策、人才政策、政务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对安全应急发展给予支持。 |
引导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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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用水平 |
5.1应急保障能力 |
基地具备应急物资快速转产、扩产能力。 |
约束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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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应急服务能力 |
基地具有较强应急服务优势,具备一定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等基础条件,拥有完备的仓储、中转、配送设施和完善的应急物资集疏运网络系统。 |
约束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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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公共服务 |
基地具有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标准规范;投融资、保险、科技成果交易、现代物流、人才引进等产业服务体系较为完善。 |
引导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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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示范应用 |
基地内相关产品或服务在安全应急领域具有一定规模的推广应用。 |
引导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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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展质量 |
6.1智能化水平 |
基地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应用,设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等建设基础良好。 |
引导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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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品牌建设 |
基地注重相关领域品牌建设,拥有国内知名品牌;拥有一定数量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等企业。 |
引导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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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竞争优势 |
基地内相关领域部分技术或产品达到国内较高水平;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企业规模、技术、产品等在业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
引导项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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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服务型制造 |
基地内相关领域的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初步显现,服务型模式初步应用。 |
引导项 |
通用 |
说明:
1 指标性质中,“约束项”是指申报示范基地(含创建)应满足的基本条件,2项及以上不满足,评审或评估不予通过;“引导项”是指申报示范基地(含创建)建议具备的优选条件;“否决项”是指示范基地(含创建)在评审或评估中,此项若不合格,评审或评估不予通过。
2 适用范围中,“通用”是指适用于申报综合类、专业类两个系列示范基地(含创建)的条件;“综合类”是指适用于申报综合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的条件;“专业类”是指适用于申报专业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的条件。
3 规上企业为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且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安全应急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4 以安全应急服务为申报主体的专业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研发机构数量、研发投入不做要求。
5 创新平台包括:(1)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2)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3)国家技术创新中心;(4)省级技术创新中心;(5)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6)省级工程研究中心;(7)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8)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作参考。
注:以上表中各项指标均限定于基地内安全应急产业;相关领域均限定于基地申报的安全应急产业领域;申报基地内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
一、基础与现状
(一)自然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二)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现状。
(三)产业基础。主要包括申报基地内的产业构成、创新能力、安全环保、发展环境、应用水平、发展质量6方面现状;创建示范基地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制约因素和存在的问题等。
(四)创建需求。从区域经济发展和安全应急保障两方面分析。
二、总体设想
(一)总体思路。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发展定位等。
(二)发展目标。分别提出三年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五年以及中长期发展目标。
三、发展重点与主要任务
(一)发展重点。包括安全应急产业重点发展的专业领域、重点技术装备与服务、重点培育的品牌和企业等。
(二)主要任务。围绕设定的发展目标,拟开展的重点工作。参照《省级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完善产业链条、提高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深化先进安全应急装备试点示范应用以及服务区域安全应急保障需求等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示范基地建设的组织保障措施。
(二)示范基地建设的政策保障措施。
(三)示范基地建设的工作机制保障措施。
(四)其他有关保障措施。
五、进度计划
方案规划期内,各时间节点主要任务分解安排。
六、附件清单
(一)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产业规模数据证明。
(二)基地内规上企业列表。
(三)基地内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列表。
(四)基地内企业研发投入列表。
(五)基地内支撑相关领域发展的创新创业、检测检验、知识产权交易、推广应用、投融资、公益服务等产学研用平台列表。
(六)基地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相关文件。
(七)基地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声明证明文件。
(八)申报基地内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证明文件。
(九)基地制定的安全应急产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
(十)地方政府在规划、财税、人才引进培养、政务服务、创新创业、集聚发展等方面支持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
(十一)示范应用项目建设规划或相关方案等。
(十二)应急物资生产、扩产、转产企业列表。
(十三)省级以上知名品牌、“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列表。
(十四)参与制定相关领域的标准或产品列入的相关目录列表。
来 源:2021国际安全和应急博览会组委会
出 品:北京朗泰华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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